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5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军华与陈伟伟、朱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华,陈伟伟,朱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515号原告:蒋军华,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钏,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伟,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佳珍,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华诉被告陈伟伟、朱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军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原告蒋军华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