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亚红、金思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红,金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亚红,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现住岱山县。被执行人金思海,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亚红与被执行人金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思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思海立即履行执行款51335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70元,但被执行人金思海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思海在岱山县盐业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金思海在岱山县盐业公司的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及全部奖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剑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