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太平庄镇要道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连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太平庄镇要道吐村民委员会,张连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979号原告建平县太平庄镇要道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太平庄镇要道吐村。法定代表人王福民,主任。被告张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太平庄镇要道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连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太平庄镇要道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