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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代春芝与戴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春芝,戴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春芝,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戴红军,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代春芝与戴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红军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