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士中、杨凤秋与被执行人关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中,杨凤秋,关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士中,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凌海市翠岩镇。申请执行人杨凤秋,系申请执行人郭士中之妻,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同郭士中。被执行人关宝军,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郭士中、杨凤秋与被执行人关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坐落于古塔区XX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关宝军名下,故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关宝军名下坐落于古塔区XX号房屋(查封限额为本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