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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3284号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外环与东外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2934元,由原告滨州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