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渊博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渊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220号罪犯刘渊博,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瑞安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温乐少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渊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渊博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浙温刑终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渊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渊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年度记功。罪犯刘渊博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渊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渊博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