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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恒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黄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恒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黄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685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北山移民开发区北滨路5层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文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黄国祥,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术,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减半收取708.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