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秦福光与秦福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光,秦福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1806号原告秦福光,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王书生,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福新,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福光诉被告秦福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福光及委托代理人王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福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福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10日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给原告盖三间布袋房或买旧房一套,价值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双方父亲在世时,把四块庄基地分别分给了四兄弟,争议所涉的成集建土字第512030140号宅基地和建于其上的五间北屋,分给了原告所有。2011年3月10日在秦跃廷、秦跃增、秦福荣、秦福臣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被告把房屋盖到老家(本案所涉宅基地);2、被告必须在三至五年内给原告盖三布袋房或买旧房一套;3、在没有盖房或买房期间,老家五间北屋和宅基地仍归原告所有,任何人无权干涉。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将房子盖至老家,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但不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时过五年,不但不给原告盖三间布袋房或买旧房,反而屡屡刁难原告,将原告家门上锁,致使身为××人的原告至今无家可归、无衣可换,无法保障原告的原有居住权。被告秦福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2011年3月10号,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秦福新现把房屋盖到老家,秦福新必须在三至五年内给秦福光盖三间布袋房或买旧房一座,在没有盖房或买房期间家里五间北屋和宅基地归秦福光所有(不包括东屋和街门一间北房归秦川泽所有)在没有盖房和买房期间任何人无权干涉北房仍旧归秦福光,在三至五年内买房完成任务后家里的五间北屋和后边的宅基地归秦川泽所有。本院认为,2011年3月10号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原告让被告将房屋盖在老家,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被告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3月10号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房屋价值六万元,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福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协议。二、驳回原告秦福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秦福光承担570元,由被告秦福新承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晓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