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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202号申请人李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周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申请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如下:本院(2015)陕04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人民陪审员  王月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秦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