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民终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金梅与田衍新、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张屯村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衍新,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张屯村民委员会,杨金梅,苏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衍新,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张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光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乃苓,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国,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村会计,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梅,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刚,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玉红,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上诉人田衍新、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张屯村民委员会(下称张屯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杨金梅、原审被告苏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2010年11月7日的授权书,已经载明了“为解决投资方在完成我村村民搬迁后的其他房屋建设、出售问题……”等内容,该授权书对于房屋出售并非授权不明,一审中张屯村委对该授权书中加盖的肥城市老城镇张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不认可,一审在未向张屯村委释明是否对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即对该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另,从2011年4月26日的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建设合同书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张屯村委与田衍新及案外人尹衍东、徐占友、王士卿合作建设,对此一审在尹衍东、徐占友、王士卿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已予认定,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其他合作方尹衍东、徐占友、王士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要时可通知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衍新、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张屯村民委员会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增凯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