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27号申请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启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贵林被申请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家毅,董事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其工程款尾款13万余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别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别克轿车予以扣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