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强、黄杰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黄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杰,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四川省川西监狱。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强、黄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川10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强、黄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10月18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义斌、郑蕴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黄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强、黄杰趁内江市金鸿曲轴厂搬迁之机,多次在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内江市金鸿曲轴厂,采取翻墙的手段进入九分厂内进行盗窃。由李强望风,黄杰用钳子剪断堆放在地上待搬迁的电缆线后,二人将电缆线拖拽出围墙。随后,二人烧掉外皮,将电缆线铜芯以废铜销赃,平分赃款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铜芯价值3750元。2016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黄杰在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256号店铺门前,趁无人之机,将杨雪峰停放的一辆川KQ29**黑红色“金洪牌”JH125T-14C型踏板摩托车点火开关扯掉后盗走。因不能发动,黄杰将车打烂后以废品销赃,获赃款87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元。上述事实,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杨雪峰陈述及驾驶证复印件,证人付某、徐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法医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李强、黄杰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强、黄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黄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李强、黄杰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对其从轻判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李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上诉人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从重处罚。二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判所判刑罚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瑜审判员 胡文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