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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热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6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46年10月15日生,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维伍,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扶余市弓棚子镇万生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刘桂珍借款456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456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