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与陈于国劳动争议2016民终135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陈于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龙,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于国,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上诉人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字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秉亨钟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