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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9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翁淑容与谢佐进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淑容,谢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925-2号申请执行人:翁淑容,女,193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佐进,男,192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翁淑容与谢佐进抚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佐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佐进支付申请执行人翁淑容2016年7月至9月的抚养费3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佐进的银行存款365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