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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青军与XX奇、史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军,XX奇,史亚琴,运城市丽龙制冷设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赵青军,男。被执行人XX奇,男。被执行人史亚琴,女。被执行人运城市丽龙制冷设备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青军与XX奇、史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XX奇、史亚琴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XX奇、史亚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青军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