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贺雷与潘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雷,潘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414号原告:王贺雷,男,1987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丽丽,女,1969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雪,安徽颍州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雷与潘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贺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贺雷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王贺雷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