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兰旺与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旺,罗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8584号原告兰旺,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罗凯,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原告兰旺与被告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兰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罗凯偿还借款14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2、罗凯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罗凯陆续向兰旺借款14000元,并通过微信方式确认其借款事实,并承诺于2016年4月9日前还款。现借期已满但罗凯迟迟未还,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现兰旺以罗凯(身份证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经审查该身份证号并不存在,兰旺亦到庭称“我不确定向我借钱的那个人是不是罗凯,那个人告诉我说身份证是假的”。因此本院难以认定兰旺此次诉讼有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郭 爽审判员 孙宇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