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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陶地斌、杨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1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陶地斌,杨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被执行人:陶地斌被执行人:杨雪琴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陶地斌、杨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雪琴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春溢街天香丽景6栋3单元5-6层5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绵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42**),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先于本院查封,本院无权处置该房屋。待他院处置以后,申请执行人向处置法院提出优先权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