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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8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訾东埜与被告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东埜,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8743号原告:訾东埜。被告: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香。委托代理人:王宇。原告訾东埜与被告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东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訾东埜承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