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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学兵诉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兵,武国伟,闫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641号原告谢学兵,男,汉族,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武国伟,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闫巧云,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兵诉被告武国伟、闫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