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吉永与湖州塔夫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吉永,湖州塔夫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6055号原告:苏吉永,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吴敏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塔夫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288-336号金航大厦四楼主楼及北裙楼。法定代表人:程鸿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吉永与被告湖州塔夫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吉永在收到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其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