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兴与李国高、李伯应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李国高,李伯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国高,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伯应,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兴依据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高、李伯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兴租赁费人民币52068.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国高、李伯应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李伯应下落不明。于2016年9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国高存款,被执行人李国高已按(2015)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执行完毕52068.5元,并承担执行费6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