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杰与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杰,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陈文祥,陈文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15-3号原告:余杰,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凤,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三特超市二楼)。法定代表人:游作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作兴,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将屯工业区42号1幢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杨炎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陈文祥,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第三人:陈文清,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二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第三人委托���讼代理人:卢燕华,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余杰与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文祥、陈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余杰在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并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告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闫明伟代理审判员 黄莉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雅婷���: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