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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庄赛赛与王向前、冯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赛赛,王向前,冯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242号原告:庄赛赛,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武华,农民。被告:王向前,农民。被告:冯宁飞,农民。原告庄赛赛诉被告王向前、冯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庄赛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赛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赛赛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