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庄赛赛与王向前、冯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赛赛,王向前,冯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242号原告:庄赛赛,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武华,农民。被告:王向前,农民。被告:冯宁飞,农民。原告庄赛赛诉被告王向前、冯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庄赛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赛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赛赛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