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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执异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57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6执异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蒋玉臣,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人石某,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与第三人石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02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5月27日离婚。2015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经其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黄志刚与沈阳市铁西区某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其借款50万元。黄某某及妻子石某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字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后夫妻双方亦应当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某因借款产生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石某同在借款人处签字,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应当追加第三人石某为被执行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石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石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石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明审判员葛迪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