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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8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雨、刘睿,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冠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何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徐某、夏孟波(另案处理)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产品批发市场阳光商城28号被告人王某所开设的“梦青”台球室内,共同或者单独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盈利,并雇佣王道群、夏超强提供收钱、上分、兑现等服务,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设置赌博机8台27个机位,被告人徐某参与设置赌博机2台14个机位。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与夏孟波(另案处理)共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产品批发市场阳光商城28号“梦青”台球室,放置2种5台共计12个机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2015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产品批发市场阳光商城28号“梦青”台球室,放置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3、2015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徐某共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产品批发市场阳光商城28号“梦青”台球室,放置2种2台共计14个机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该台球室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共计8台27个机位。2016年1月13日、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涉案赌博机已由公安机关销毁、涉案赌资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连)公机认定字[2016]第0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销毁赌博机报告及销毁照片,未出庭证人夏超强、王道群、王平、陆守猛、翁永志、郭守瑞的书面证言,被告人王某、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构成立功,没有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情况,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徐某共同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盈利,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扣押在案的赌资共计5400元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