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5343-5346、5348、5349、5351、5355-5357、5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343-5346、5348、5349、5351、5355-5357、5440号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梦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常春,该公司工作人员。5343号被告:孙海英,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王坛镇孙岙村***号。5344号被告:曹厉霏,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包王村砖场上**号。5345号被告:张美芝,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室。5346号被告:吴宗娣,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秀水苑枫桂阁**幢***室。5348号被告:汤桂娥,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渡新村**幢***室。5349号被告:章文英,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路**号****室。5351号被告:刘梅凤,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后漾村王家渡***号。5355号被告:蒋健来,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弄**号**幢***室。5356号被告:包征美,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东四区**幢***室。5357号被告:潘立芬,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谢家自然村*组**号。5440号被告:张红芬,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葛家村***号。第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10-41)、(10-42)室。负责人:陈明亮。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不服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甬劳仲案字(2016)第333-5、332-10、333-1、331-2、332-11、332-4、332-6、332-2、332-8、332-7、332-9号裁决诉被告孙海英、曹厉霏、张美芝、吴宗娣、汤桂娥、章文英、刘梅凤、蒋健来、包征美、潘立芬、张红芬,第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11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案件被告孙海英、曹厉霏、张美芝、吴宗娣、汤桂娥、章文英、刘梅凤、蒋健来、包征美、潘立芬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了孙海英、曹厉霏、张美芝、吴宗娣、汤桂娥、章文英、刘梅凤、蒋健来、包征美、潘立芬、张红芬等人诉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而本院受理日期在后,故案件应移送给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2民初5343-5346、5348、5349、5351、5355-5357、5440号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