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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巫世超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巫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39号罪犯巫世超,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家庭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世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巫世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巫世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巫世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一千元;该犯户籍所在地汉阴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巫世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世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锦审判员  邱杏花审判员  陈俏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伽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