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蔡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佳,北京联丰拓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756号申请执行人蔡佳,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联丰拓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3层321号。法定代表人石志刚,经理。蔡佳与北京联丰拓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7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联丰拓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佳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联丰拓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蔡佳于2016年5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信息。另,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维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