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任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任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99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被告:任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被告任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保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