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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882号原告殷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钱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