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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靖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靖,鄂尔多斯市大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梁靖,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车勇春,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梁靖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大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大发支行的账户内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