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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康青山与韩萨格拉扎卜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青山,韩萨格拉扎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康青山,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韩萨格拉扎卜,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康青山申请执行韩萨格拉扎卜侵权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萨格拉扎卜拒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韩萨格拉扎卜在银行的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