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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陈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陈荣富,陈朱法,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陈荣富,陈朱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代表人陈小平。被执行人陈荣富,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朱法,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荣富、陈朱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9904.4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荣富、陈朱法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在一个月内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至今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荣富、陈朱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0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