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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与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保合寨村第三大村民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保合寨村第三大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8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浩、徐慧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保合寨村第三大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保合寨村。代表人谢柏松,组长。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拆除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保合寨村第三大村民组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惠国土资执罚字(2016)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拆除2745.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新建建筑物2324.6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保合寨村第三大村民组在申请执行人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已履行了催告程序,且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惠国土资执罚字(2016)4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关于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郑州市惠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及违法土地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琪审判员  朱仲松审判员  王争学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