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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宝明申请耿春燕、孟凡波、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明,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387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明,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人:耿春燕,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人:孟凡波,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耿春燕,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明与被执行人耿春燕、孟凡波、黑龙江省山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