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重庆迩邦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迩邦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迩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丰镇石心村。法定代表人邱芳,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重庆迩邦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迩邦公司)因诉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渝北国土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3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迩邦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渝北国土分局公开的文件在标题、时间、内容完整性方面均不能与迩邦公司实际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相互印证。第二,本案的核心证据为迩邦公司向渝北国土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该核心证据只字不提,导致错误认定渝北国土分局公开的文件与迩邦公司的申请请求相符合。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责令渝北国土分局限期重新向迩邦公司提供与迩邦公司的申请书相互印证的《厂房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用》计算依据的文件以及文件的全部完整内容。渝北国土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迩邦公司向渝北国土分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征地费用发放表(厂房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中砖混结构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及文件。渝北国土分局在法院判决期限内作出本案被诉《回复》,并将相应文件作为附件一并送达迩邦公司。经审查,渝北国土分局所作《回复》内容与其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纪要(第19期)》和《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容一致,上述附件中包含有迩邦公司所申请的砖混结构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故渝北国土分局所作《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程序性规定,并无不当。关于迩邦公司认为渝北国土分局公开的文件在标题、时间、内容完整性方面均不能与迩邦公司实际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相互印证的再审申请理由,迩邦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申请书、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征地费用发放表以及厂房房屋拆除工时补助费等材料不能否定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迩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迩邦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