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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雪连、汪爱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雪连,汪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华雪连,女,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汪爱兰,女,1973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华雪连与被执行人汪爱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雪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59.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爱兰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汪爱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汪爱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华雪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华雪连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59.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