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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余会忠与边刚吉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会忠,边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余会忠,女,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边刚吉,男,生于1967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会忠与被执行人边刚吉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边刚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00)苍溪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