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凤华与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华,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燕,系刘凤华表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市场二楼。经营者:黄贵富。上诉人刘凤华因与被上诉人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以下简称多伦多茶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凤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燕,被上诉人多伦多茶餐厅的经营者黄贵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凤华上诉请求:多伦多茶餐厅向刘凤华支付双倍工资4485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刘凤华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以刘凤华进入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多伦多茶餐厅辩称:1、刘凤华上班期间经常打瞌睡,才调整工作岗位,后因刘凤华不同意调岗才退出,双方的账目已结清。2、多伦多茶餐厅先后经历了股东的转让,原有的纠纷不应由现有的股东负责;3、刘凤华是多伦多茶餐厅的股东,其参与了分红,刘凤华应得的补偿款也应在分红款中予以抵减。刘凤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多伦多茶餐厅向刘凤华支付双倍工资44850元;2、多伦多茶餐厅向刘凤华支付经济补偿金8625元;3、多伦多茶餐厅向刘凤华支付失业保险损失8750元;4、多伦多茶餐厅向刘凤华缴纳或向刘凤华支付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金共计112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凤华经多伦多茶餐厅原经营者李新田介绍,于2013年9月2日进入多伦多茶餐厅从事吧台茶水工作,每月工资1724元。2015年11月,多伦多茶餐厅以营业额下降,需要减少员工为由,找刘凤华谈话,要求刘凤华退出吧台工作,调任服务员,工资不变。刘凤华起初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后经李新田谈话,刘凤华在多伦多茶餐厅财务处领取了半个月工资600元及额外工资400元后离职。2015年12月,刘凤华以多伦多茶餐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岳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赔偿失业损失金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岳楼劳仲案字[2015]第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310元(1724元×2.5个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6000元(1250元×80%×6个月)。刘凤华、多伦多茶餐厅不服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凤华、多伦多茶餐厅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刘凤华进入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的时间及离职的时间均无异议,且双方约定了每月工资标准,并按月发放了多伦多茶餐厅的工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多伦多茶餐厅主张刘凤华系多伦多茶餐厅的股东,而不是员工身份,但从多伦多茶餐厅提供的工商登记显示,多伦多茶餐厅系个体工商户,而非股份制企业,且即使是公司股东,刘凤华在多伦多茶餐厅处仍长期从事吧台茶水工作,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亦应当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关于双方争议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庭审调查,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刘凤华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多伦多茶餐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刘凤华经济补偿金。刘凤华自2013年9月2日起在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至2015年11月15日离职,经济补偿金期限为2.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的规定,多伦多茶餐厅认可刘凤华的月平均工资为1724元,即经济补偿金为4310元。多伦多茶餐厅主张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多伦多茶餐厅属于个体工商户,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应当为多伦多茶餐厅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多伦多茶餐厅未为刘凤华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刘凤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多伦多茶餐厅应当承当刘凤华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依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及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参照岳阳市2015年最低工资1250元/月的标准,多伦多茶餐厅应当支付刘凤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00元(1250元/月×80%×6月)。关于双方争议的是否应当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对刘凤华要求多伦多茶餐厅为其补缴2007年至今的社会保险的主张,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多伦多茶餐厅没有为刘凤华缴纳或者降低标准缴纳保险费,刘凤华应当向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予以解决,此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关于双方争议的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刘凤华以多伦多茶餐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刘凤华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凤华2013年9月进入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其对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明知的,刘凤华的请求以超过仲裁时效,且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对于刘凤华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刘凤华经济补偿金4310元;二、由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刘凤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00元;三、驳回刘凤华刘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二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认定问题。上诉人刘凤华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计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从劳动终止之日起算。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因刘凤华2013年9月进入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9月止,多伦多茶餐厅应当向刘凤华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刘凤华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止。刘凤华于2015年12月才提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故上诉人刘凤华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多伦多茶餐厅提出刘凤华系餐厅股东、且刘凤华系原经营股东聘请等辩论意见,因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凤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许 进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晴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