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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彩英、任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英,任文,何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356号申请执行人:陈彩英,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任文,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何秀云,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彩英与被执行人任文、何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拍卖处置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