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林惠敏、陈道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林惠敏,陈道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梅园东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855516192Y。负责人:林志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广,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惠敏,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道华,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林惠敏、陈道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筱桑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吴雅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