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傅明与韦海宁、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明,韦海宁,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傅明。被执行人韦海宁。被执行人陈丽萍。申请执行人傅明与被执行人韦海宁、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85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19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3元,本案执行费447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韦海宁经营的位于河池市新建路xx号的金沙娱乐城12个包厢的KTV设备,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85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