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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冀福海与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福海,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665号原告:冀福海,男,汉族,1959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榆次区。被告:李文斌,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榆次区。冀福海诉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冀福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文斌已经将全部欠款归还原告冀福海,现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部退还原告冀福海。审 判 长  曹瑞峰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许玉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