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冀福海与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福海,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665号原告:冀福海,男,汉族,1959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榆次区。被告:李文斌,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榆次区。冀福海诉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冀福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文斌已经将全部欠款归还原告冀福海,现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部退还原告冀福海。审 判 长 曹瑞峰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许玉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