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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钟雄生与刘树森、刘荣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雄生,刘树森,刘荣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004号原告:钟雄生,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贺芳,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森,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荣汉,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雄生与被告刘树森、刘荣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雄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钟雄生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