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辖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希贵与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河北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王希贵,河北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辖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赵玉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鹏武,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贵,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法定代表人:袁明岩,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民,系公司职员。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我公司厂内受伤,我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认定等方面考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特别是同起事故的受害人孙庆龙已在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正在审理中,为节省司法资源,此案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当,故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审被告河北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泊头市,因此泊头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刚审 判 员 倪忠池代理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