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方修炬与王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修炬,王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方修炬。被执行人王大平。申请执行人方修炬诉被执行人王大平、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奎开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委托潍坊广大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大平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红旗小区8号楼4单元102室房产进行拍卖。2016年9月8日,竞买人王磊(身份证号码:××)以1744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红旗小区8号楼4单元1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磊(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磊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磊(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