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刘道月、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月,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熊志青,许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4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道月,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康来特家苑24号楼103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8978501-1。法定代表人:黄哲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哲强,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系被执行人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群,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康来特家苑1号楼16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为57442657-X。法定代表人:熊志青,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志青,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许春忠,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刘道月与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熊志青、许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法委托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熊志青、许春忠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江菱商贸城17#楼3-1#、3-2#、3-3#的商业房地产进行了公开拍卖,17#楼3-1#由买受人徐丽丽(身份证号码)以243647元(含装修价值5147元)最高价竞得;17#楼3-2#由买受人张卫彪(身份证号码)以248540元(含装修价值14790元)最高价竞得;17#楼3-3#由买受人陈江海(身份证号码)以344566元(含装修价值11066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熊志青、许春忠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江菱商贸城17#楼3-1#(宜房字第50132901、50132900号)商业房地产归买受人徐丽丽(身份证号码)所有;17#楼3-2#(宜房字第50132905、50132904号)商业房地产归买受人张卫彪(身份证号码)所有;17#楼3-3#(宜房字第50132903、50132902号)商业房地产归买受人陈江海(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丽丽、张卫彪、陈江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红兵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